提示货品经保税区出口 处理退税有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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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是一家出产灯具用品的美国独资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国,出口退(免)税实施免抵退税方法。在2012年2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过程中,该公司的办税员出示了一叠报关单证,笔者在收拾单证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报关单是2011年5月、6月、7月的,笔者的榜首反应是报关单已超90天,不能申报出口,需求视同内销处理。经了解,该公司的这批产品是2011年5月应国外客户真实的需求先进入保税区内的监管库房暂时存放,之后公司再逐笔报关出口离境,经过大半年时刻才将悉数产品出口结束。从报关单上能够精确的看出,榜首笔货品的离境日期为2011年5月8日,之后是2011年6月、7月、8月,最终一笔离境日期是2012年2月23日,公司出口报关总金额约500万美元。公司还供给该批货品几回离境海关出具的存案清单,以证明货品离境日期的真实性。这几笔出口货品是不是能够申报出口退税?仍是需作内销处理?
关于一般的出口货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64号)规则,出口企业应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分申报处理出口货品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还有规则者和确有特别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品的退(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4]113号)进一步规则,假如其到期之日超越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则视同内销货品予以纳税。但出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品予以纳税。
别的,依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则,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应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没有到期结汇的,也可不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分依照现行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处理退(免)税手续。出口货品须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对所在地主管退税部分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在外)。经退税部分审阅,对审阅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品已退(免)税款一概回收;未处理退税的,不再处理退税。
关于核销单的最终核销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公司能够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47号)榜首条规则,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分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在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正是考虑了以上问题,关于经过保税区出口的货品,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了一些特别的规则。触及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品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
国税发[2000]165号规则,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出售给外商的出口货品,如外商将货品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处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品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存案清单及其他规则的凭据,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品悉数离境后,方可签发货品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国税函[2005]255号规则,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出售给外商的货品,保税区海关须在货品悉数离境后方可签发货品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依据这一规则,保税区海关在货品离境后,依据货品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会形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越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处理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则对契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榜首条规则的出口货品,出口企业可按最终一批出口货品的存案清单上海重视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所以,该笔500万美元的出口货品能够处理免抵退税,不需视同内销处理。
别的,还需重视的一点,依据政策规则自1995年7月1日起,区外企业运入(出售)到保税区内的货品一概不予退(免)税,而且还要按规则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从这点看,国内货品运入(出售)保税区不能享用出口退(免)税待遇,而且还要依照国内企业之间出售货品的方法由出售方交纳税款。不过有一种状况是破例的,假如区外企业出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品以存放方法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而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处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品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存案清单及其他规则的凭据,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退(免)税,上述事例就归于此种状况。一起,区外企业安排加工交易事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处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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